游客发表
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规划,推动构建绿色发展理念。
这引起了全社会对共同富裕和收入分配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P2P网贷所宣传的一个主要机理是,过去老百姓有钱都存在银行并由银行来决定贷给谁。
进入专题: 信息科技 基层银行 。银行的用户界面(过去是网点)、支付手段等,现在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宣传误导性很强,一方面,贷款业务所需信息量比较大,且信息处理也较复杂,需要丰富且严格的财务分析,进行同行业企业之间的比较,还需要分析整个行业特征,甚至宏观和国际等各类影响因素,这不是少数几个爱好者坐在家里就能解决的。对它们而言,因为没有牌照,暂时还享受不到存款保险,这是一个弱势。这个空间还是很大的,这也是事关经济全局的一件事。
近些年大家已经在市场上观察到了这些现象。在一些西方国家,有些大银行要把网点转为综合性网点(不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但这可能还需要监管上给予支持。在金融科技的推动下,资金流、物流和商品流得以深度融合,沿着价值链和产业链而生存和发展的企业融资可得性大大提高,融资成本也大幅降低。
然而,当我们将这一套应用于金融科技时就发现,很多方面都不甚适用。四、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是当下之需 新形势下要推进金融科技监管深化,必须要与时俱进。由于在平台型机构模式下,基本上不存在传统意义的产业和企业边界,或者说通过现代科技冲破行业和产业边界之藩篱比较容易,于是在平台上跨界便成为常态。然而,如前所述,传统的垄断定义产生在工业化的土壤里,其规范的对象是工业化时代的工商企业,用之评判平台型金融科技机构存在着极大的不适用性。
在过去的市场结构中,供需双方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是供应方,消费者则是需求方,两方独立运行,只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沟通。三、现行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的不适应性 实践中发现,我们熟悉的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直接施用于金融科技机构,似乎有颇多不适应之处。
近年来治理金融科技的过程中揭示出的各类新现象,充分反映了平台的这一特征。在平台上,需求方、供应方背后都有一个大网络,并广泛辐射到更大的范围和领域中,可以说,基于平台,经济社会中的所有人群都被卷入市场交易的洪流之中,即几乎所有的人群都通过平台参与了现代的经济和金融活动,他们的供给动态和需求偏好也都能实时地被反映在平台上。第二,服务长尾人群和小微企业。未来监管架构或可从以下六个方向加以探讨: 第一,要健全垄断监管的科学框架。
过去的所谓系统重要性,主要是依据资产规模、盈利规模等维度来确定,在金融科技大发展的局面下,这些标准已不甚适用。根据央行行长易纲在2021年9月14日召开的中德金融科技与全球支付领域全景视频会上披露的数据,2015年至2019年,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非银行移动支付业务复合年增长率达75%,移动支付普及率达86%。包容审慎和创新友好应当成为金融科技监管改革的基本遵循。这些科技公司从一向不被重视的支付机制切入,逐渐向其他金融领域拓展,并在普惠金融和小微企业贷款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效。
如上所述,对于平台特别是大型平台机构,人们对它们的主要指责就是垄断。运用金融科技改造传统金融是金融发展的基本途径。
现实中,很多科技公司可能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但就某一具体领域而言,其资产占比、业务量占比、利润占比等指标却并不总是那么优秀。其三,就产品而言,现有的监管机制对于传统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比较熟悉,但对于以数字形式、基于互联网所提供的数字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却难措手足,而金融科技平台机构的特点和优势恰恰体现在数字化上。
其一,现行的监管框架是垂直化的,从中央到地方,机构层层设立,然而金融科技的基本特色是网络化、扁平化的,甚至是无中心的。无论怎样,对市场形成某种支配的状况一旦出现,便可能被人滥用,从而导致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最显著成效表现在支付清算领域。之所以强调包容审慎和创新友好,是因为金融科技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和金融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和动力,代表着金融的未来,针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创新,必须以有利于金融科技发展为基本原则,因而就必须是包容的和创新友好型的。如果说规模经济普遍存在,那么在平台上可能会达到某种极端状况,即平台有可能通过用户的多宿性、数据的可移植性和相互操作性,以及带来的交叉网络效应,产生马太效应、赢者通吃等现象,从而获取极端的规模收益。毋庸置疑,对长尾人群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传统金融体制的短板。
它能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应用、过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四是交叉网络效应会带来极端的规模经济。
但是在金融科技领域,这些指标往往不那么奏效。这就产生了在经济学中被称作全额实时的交易场景,并通过反馈效应,极大地影响着供求关系,进而改变经济结构。
应当看到,中国在移动支付、大型金融科技平台、区块链、数字货币以及相关基础设施等领域有长足的发展,相当程度上是充分利用了消费者的数字资源,以后中国要同国际社会建立联系,诸如无节制地使用消费者数字资产的现象必须施以约束和规范。这是因为,就财产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及其社会影响而言,一般中小型金融科技公司,其作为公司的属性更强一些。
假若如此,诸如公共选择问题、社会治理问题、公共安全问题等等,就必须被纳入视野,而这些因素在传统金融监管的框架里基本上都是不涉及的。对于那些纯粹经纪商型的平台,垄断现象或许不甚严重,而在那些垂直整合型的平台上,发生垄断的情形则比较普遍。在发达经济体里,数字经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特别是围绕消费者的数字产权问题,被置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其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重在机构监管而非功能监管,而大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并不冠有金融字样,这使得它们很难被明确地归属于既有分类的某一金融系统,有的甚至连其作为金融机构的身份都较难被确认,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很难依循传统的监管系统对金融科技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更重要的是,在支付清算领域,我国跨越了传统发达经济体所经历过的支票、信用卡等阶段,直接进入网上移动支付领域,并且展示了显著的优越性。平台型机构作为新生事物,是和企业、市场相并列的第三种资源配置方式和财产组织形式。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认为:金融科技是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行业归属不清,垄断行为便难以坐实,监管措施便不易施行。
换言之,我们要的是好的监管和更有适应性的监管,而不单纯是严的监管和强的监管。新的判别标准,必须有助于准确识别此类情形。
其中,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进展尤其引人瞩目,数以千万计的小微企业由于得到金融科技的支持得以生存发展,对提升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保持相当高的就业规模功不可没。然而,在金融科技领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不突出。不妨以反垄断为例说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所有这些对于监管当局来说,都是全新的挑战。
不能忽视金融科技监管的特殊性,其特殊在于,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科技可能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或出现平台垄断问题,进一步还可能导致消费者保护和数据安全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中的绝大多数都是过去未曾遇到过的。「摘要」运用金融科技改造传统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基本途径,中国的金融科技在支付清算、服务长尾客户、支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事业、助力全民抗疫等领域成效显著。
在整个抗疫期间,我国广大金融消费者仍能得到稳定的金融服务,对于降低疫情对小微企业、弱势群体乃至全社会的不利影响发挥了重大作用。截至2021年7月末,全国扶贫小额信贷累计发放超过7100亿元,不良贷款率整体可控。
由于大规模降低了运营成本、无偿提供了接入便利、摒弃了抵押和担保的桎梏,简言之,通过为解除获客难和风控难这两大困境提供解决方案,大量不在传统金融业视野中的长尾人群有尊严地获得了应有的金融服务。第三,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重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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